新加坡-泰国双重征税条约
泰国,一个传统的农业经济,正在迅速发展成为制造业经济。大量外国直接投资(FDI)涌入电子和汽车行业,使这个亚洲小虎转变为地区制造业基地。泰国在1997-1998年经济危机后采取了开放市场政策,并积极寻求出口增长。这些策略给中国带来了良好的回报,中国已成为世界十大汽车出口国。泰国是东南亚第二大经济体,被认为是该地区经济成功的典范之一。这个国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丰富的劳动力使它成为一个理想的制造业基地。
新加坡和泰国的关系
新加坡和泰国有着悠久而牢固的经济关系,这种关系最早可以追溯到19世纪。新加坡和泰国官员通过广泛的制度联系,如泰国-新加坡公务员交流计划(CSEP)和新加坡-泰国加强经济关系(STEER),建立了牢固的关系,这巩固了双边关系。泰国是新加坡第九大贸易伙伴,2012年的贸易总额达到322亿新元。泰国和新加坡之间推动贸易的关键行业包括制造业、电子产品以及服务业。两国之间的一些主要贸易商品包括精炼石油产品、电子和电信设备。
新加坡是泰国第二大外国投资者在2011年,日本之后。根据投资委员会(BOI),新加坡公司投资了$ 1.36十亿跨越95个项目在2011年,相比2010年的57%显著上升。
两国在贸易、投资、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双边关系不断改善。2015年东盟经济共同体建成后,泰国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吸引力将会更大。泰国政府振兴经济和吸引投资的计划为新加坡公司提供了积极的推动力。新加坡-泰国DTA于1975年缔结,为跨两国经营的投资者提供了有吸引力的税收优惠。以下是DTA主要条文的概述。
Singapore-Thailand DTA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泰国王国政府于1975年9月15日缔结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该协定于1976年1月1日生效。在存在了35年多之后,它目前正在重新谈判,为伙伴国提供更自由的条款。两国代表最近在新加坡就条约的修改进行了谈判。然而,新版本生效还需要一段时间。适用范围
本协定的规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人”包括个人、公司和在税务上被视为实体的任何其他个人团体。二、DTA的规定应适用于对代表缔约国一方所得征收的一切税收。该规定包括对总收入或收入要素征收的所有税,包括对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得的税,对工资或薪金总额征税就泰国而言,这些规定应适用于所得税和石油税。就新加坡而言,该协议涵盖了所得税。
住院医师
一、“缔约国居民”,是指就该缔约国的税收而言,在该缔约国境内居住的任何人。同时是两国居民的个人,以其永久居住地确定其税务居住权;但是,如果永久的家园在这两个国家或在这两个国家中任何一个都不存在,则应将重大利益的中心考虑在内。当永久居所和重大利益因素不能同时确定居住权时,则考虑习惯性居所;如果该个人在上述两个国家均没有经常住所,则该国籍将被考虑在内;如果该个人是两国国民或不是两国国民,则缔约国应相互协议确定该居民身份。
如果该人不是个人,是缔约国双方的居民,则该居民身份由其有效管理地所在的国家确定。在有疑问时,缔约国主管当局应考虑一切有关因素,经双方协议确定该居民权。
恒久的设施
“常设机构”(PE)指业务通过该企业的业务全部或部分进行的一个固定场所。PE包括办公室,工厂,车间,养殖场,种植园,安装钻机等,自然资源开采的地方,如矿山,采石场,油井等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构成常设机构只如果持续时间超过半年。令人感兴趣地注意到,新版本提出了一个为期12个月。
为了某些目的,如产品的存储用于显示,输送,处理等而持有存储设施,将不等于一个PE。同样地,仅用于承载对要在字符准备性或辅助的活动的目的的维护提供固定的地方也不会达到PE。
聘用一名经纪人、一般佣金代理人或任何其他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在缔约国之一从事业务,不构成PE。如果这样的一个代理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企业,或如果代理是一个企业代表和习惯性地练习一个权威订立合同,获得订单,维护和交付的货物或商品代表企业处于收缩状态,然后代理被认为是体育。但是,如果代理人所进行的活动在性质上是辅助的,就不构成PE。
控制或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所控制,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不得自行或者相当于公司其它的PE。
税股息
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可以对股息征税。
但是,如果收款人是拥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有表决权股份的直接至少25%的公司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20%。
如果接收人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居民的缔约国拥有私人股本,并且所收到的股息与该私人股本有实际联系,则本规定不适用。这种来自与私人股本有关的股息收入将被视为商业利润,并相应地进行税务处理。
新加坡没有收件人的手中对股息征收,因为它的单层税制的税收。在没有条约,从泰国居民企业股息的非居民收件人目前收取10%的预扣税税率,因此该条文已经过时。
感兴趣的注意,一家外国公司支付的股息泰国公司在2005年11月将泰国免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支付公司最低的公司税率为15%,泰国公司25%以上股权的外国实体并维护其股权公司进行为期6个月。新加坡对企业收入征收17%的税,因此符合条件的泰国公司从新加坡公司获得股息的那部分收入将免税。
税利息
在缔约国一方发生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是,该利息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征税,但不得超过:
- 如收款人是包括保险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则收款人为总金额的10%
- 在其他情况下,利息总额的25%
一、缔约国一方从该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税。就泰国而言,它指的是泰国皇家政府,并应包括泰国银行;就新加坡而言,它指的是新加坡的政府,并应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货币事务委员会。它还包括一个机构,其资本完全由合同双方的政府或地方当局(双方政府不时商定)拥有。
如果利息收取人在支付人是居民的缔约国有固定基础,并且所支付的利息与该固定基础有实际联系,则不适用上述规定。
如果由于付款人与收件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支付的利息超过数量,否则他们就会被支付,然后只适用条约的规定数量和多余的利息将会根据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必须指出的是,在没有DTA的情况下,从泰国居民那里获得利息的外国人将被征收15%的预扣税,而新加坡对支付给非居民的利息收取15%的预扣税。我们可以期待在新版本的DTA中有更有竞争力的价格。
税皇室
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如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应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在该缔约国。
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并根据该国法律的缔约国,但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5%。特许权使用费的内容包括收为代价使用,或使用权,任何著作权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任何形式的付款,计划等。
如果,由于付款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和接收者,版税支付超过的数量,否则他们就会被支付,然后只适用条约的规定数量和多余的版税将根据每个缔约国的法律征税。
如果使用费的接收者具有在其中付款人驻留订约状态的PE或固定基座和所述支付的使用费被有效地与这样的PE或固定基座连接的规定,不适用。
在泰国支付给非居民费一般预提税率为15%,相应的新加坡税率为10%。该条约并没有提供对总体框架的任何特殊权限。
资本利得税
不动产转让所得,可以在该不动产所在缔约国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转让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私人财产或者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由于转让这种私人股本或固定基地本身而获得的收益,在另一个州也可以征税。
联系国居民转让该缔约国企业经营国际交通的船舶、飞机取得的收益,或者涉及该船舶、飞机经营的动产,仅在该缔约国征税。
因转让不包括在本规定范围内的任何财产或资产而获得的收益,应仅在转让人是其居民的州征税。
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在泰国,资本利得被视为普通收入,并按企业所得税的目的相应地纳税。
财产收入的处理
二、缔约国一方居民从位于缔约国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企业的不动产所得和个人独立提供劳务的不动产所得,也适用本规定。
从直接使用,出租或使用不动产取得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应在协议覆盖。术语“不动产”应包括通过其中属性是位于收缩状态的法律所定义的属性的。它应包括的配件,设备,家畜,权利和不动产的使用权和权利,固定或固定收入作为考虑的工作,或工作权,矿产。
营业利润的治疗
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私营企业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但只有可有效归属于PE的那部分利润,才能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为确定本公司利润,应允许所有可合理归因于本公司的费用和扣除额,如果本公司是独立企业,应予以扣除;私营企业的利润应确定为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企业,并与作为私营企业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
股东仅为企业购买商品或商品,不应产生归属于该股东的利润。每年必须以同样的方法将利润归属于本公司,除非有相反的正当理由。
在主管当局所能得到的资料不足的情况下,本协定的规定不应妨碍缔约国的法律或主管当局的自由裁量权。
从航运及空运入息的治疗
以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在该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征税。
通过在缔约国一方的地方有效管理的企业从船舶从事国际运输的经营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由此带来的税由50%减少。
该规定适用于船舶或由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飞机的业务收入中的份额通过参加一个泳池,联合业务或国际经营机构。
关联企业待遇
如果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的企业或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直接或间接参与,参与的企业都表示要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之间的条款和工作情况和交易将那些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从而影响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收入。
在关联企业的情况下,DTA规定,缔约国可能认为这将如果双方是独立另有累计应税收入,因此征税的企业。
个人收入的处理
个人服务
由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尊重的个人或专业服务取得的所得征税是仅在该缔约国,除非这种服务是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
但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就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的服务取得的所得,应仅由其居民所在国按照下列条件征税:
- 二、接受方在该会计年度在缔约国另一方停留一段或不超过183天的期间。
- 如果服务是为或代表第一个提到的州的居民提供的,和
- 支付报酬或所得的人在缔约国另一方所拥有的报酬或所得,不是由私人承担的。
董事的费用
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类似款项,如果该居民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演艺人员,艺术家和运动员
一州居民作为表演者,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人、音乐家或运动员,从其在另一州进行的个人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可在该另一州征税。
但是,如果这些所得是为在缔约国一方进行此类活动而积累的,而访问缔约国有缔约国另一方的公共资金,包括其政治部门、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的资金支持,则应免税。
如果执行的活动在一个缔约国另一缔约国的企业,利润来源于提供这些活动首次提及这样的企业可能被征税的缔约国,除非企业大大支持从其他缔约国的公共资金,包括任何政治细分、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与此类活动的规定。
养老金
在缔约国一方发生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的报酬,可以在首先提及的国家征税。
政务人员
一、缔约国一方、政治机关、地方当局或其法定机关就向该缔约国提供的具有政府性质的服务向个人支付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但养恤金除外,该缔约国应向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二、就缔约国一方或其政治机关、地方当局或其法定机构从事的贸易或业务提供的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和养恤金,应适用有关个人服务和局长费的规定。
学生和实习人员
二、在紧接访问缔约国另一方之前,曾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接受培训或教育,纯粹为教育或培训目的暂时停留的学生和受训人员,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税收在其他国家免征所有收到国外汇款和赠款和任何报酬不超过SGD 12000或有96000每年尊重其他国家的服务,提供的服务执行与他的研究中,研究或培训或者是必要的为了他的维护。
然而,该规定不适用于在该研究中,研究或培训占据了次要人物来提供的个人服务产生任何报酬的情况。
教师的教授和研究员
个体,缔约国的居民立即之前访问其他缔约国,在邀请访问其他缔约国一段时间不超过两年专为教学或研究的目的,或在任何大学,学院,学校或其他类似的教育机构,二、经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承认的,其从事此种教学或研究的报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免税。
消除双重课税
DTA对在双方缔约国均需征税的收入免除双重征税。
就泰国而言,对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应允许作为对从新加坡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款的抵扣。对于从泰国取得的所得,泰国应缴纳的税款应允许作为对该所得应缴纳的新加坡税款的抵扣。因此提供的抵免不得超过在给予抵免前计算的各自国家的税收。
如果是新加坡公司支付给在支付公司中拥有至少25%投票权的泰国公司的股息收入,该收入可免征泰国税;但是,如果没有作出这种豁免,泰国应适用一种本可适用于接受者的剩余应纳税收入的税率。相应地,在新加坡接收方的情况下,应考虑公司对收到的股息收入应缴纳的泰国税款的抵免额。
结论
新加坡是国际投资者设立控股公司的热门目的地。新加坡的商业税收制度、广泛的条约安排以及该地区主要经济体之间密切的双边关系,吸引了投资渠道,这些投资将通过常驻新加坡的控股公司进行。新加坡-泰国DTA自近40年前成立以来,一直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因素,尽管其重要性最近开始减弱,但双方当局一直在迅速讨论一项更相关和更新的安排。修订后的新规生效后,双方的企业和投资者应该能够享受到更详细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