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澳大利亚双重税收条约
本指南概述了新加坡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全面双边税收条约,以防止对收入的双重征税。最新的议定书于2009年9月8日签署,于2010年12月22日生效,并于2010年12月22日生效。
新加坡-澳洲双重课税协议(DTA)
概述
下面的表格是对新加坡-澳大利亚DTA的主要特点的大致总结。
主题 | 条约规定 |
---|---|
DTA的范围 | 新加坡税居民和澳大利亚税居民。 |
DTA支付的税款 | 所得税和石油资源租赁税就海上项目。 |
房地产的收入 | 征税在该财产所在的国家。 |
商业利润 | 在企业所在国征税。 |
航空公司/运输利润 | 在经营者所在国征税。 |
股息 | - 从一家澳大利亚公司,由新加坡居民股东收取的股息澳大利亚税收:对总股息收入的15%。 -澳大利亚居民股东从新加坡公司获得的股息免税。 |
利益 | 在利息收入产生的国家按降低的10%的税率征税。 |
版税 | 在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产生的国家按降低的10%的税率征税。 |
个人/专业服务收入 | 在提供服务的国家征税。免税适用于某些条件(见下文)。 |
退休金及年金 | 征税居住的收件人的国家。 |
政府支付 | 政府官员的报酬由有关政府征税,除非该官员是提供服务的国家的永久居民或公民。 |
学生实习支付 | 向访问学生支付的教育、培训或维持费在他们求学的国家是免税的。 |
在DTA范围
- 该DTA适用于新加坡和澳大利亚的纳税居民。
DTA支付的税款
- 新加坡:所得税。
- 在澳大利亚:离岸项目的所得税+石油资源租金税。
定义常设机构的概念
- 常设机构(PE)被定义为业务的固定位置,通过该企业的业务全部或部分上执行,并且通常包括管理场所,分支,办公室,工厂,车间和一个地方天然资源等的提取
房地产的收入
- 房地产收入在房地产所在国征税。房地产包括
- 土地的租赁;
- 在土地的任何其他权益,包括有权勘探或开采矿产,石油或天然气储藏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右接收可变的或固定的支付或者作为考虑的开采或右侧利用矿物,石油或天然气矿床,采石场或萃取或开发自然资源的其他地方;
- 从由企业拥有不动产的收入;和
- 二用于提供专业服务之不动产所得。
商业利润
- 企业的利润仅在该企业为居民的国家都征税。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全国签约的常设机构进行的承包经营国家,企业容易在承包国内税等。但是,请注意,税务责任是合同的国家仅限于仅从签约国获得的常设机构的利润。
航空或航运利润
- 一个缔约国居民经营船舶或飞机所获得的利润只在该缔约国(即经营者的居住国)征税。
- 尽管有上述原则,但仅限于在另一个缔约国的地方经营船舶或飞机而取得的利润,在该缔约国(即来源国)须课税。
- 航空或航运利润包括:
- 通过收入在参加联营服务导出,联合运输运营组织或国际经营机构。
- 赚取通过与船舶或飞机,比其他操作的操作连接居民的缔约对方国家在承包国家之一,持有基金的利息仅仅局限在首先提及的国家的地方。
- 所得的运输船只或飞机的乘客,牲畜、邮件、货物或货物装载在一个缔约国的放电在承包国家的另一个地方,或在一个或多个结构用于连接的勘探或开采自然资源位于毗邻海域的领海收缩,应视为船舶或飞机仅限于该国境内的营运所得利润。
股息
- 谁从澳大利亚居民公司领取股息新加坡居民股东易于澳大利亚税按15%的股息收入总额降低利率。
- 澳大利亚居民股东从新加坡居民公司或利润来源在新加坡的马来西亚居民公司获得股息,可免缴股息收入新加坡税。
- 注意,上述降低税率或免税股息收入的不适用,如果收件人永久在中国建立公司支付股息的居民,持有导致股利实际上是与贸易或业务进行通过常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股息将视为常设机构的收入。
利益
- 利息收入在利息收入产生的国家(即来源国)按较低的税率征税。
在新加坡取得利息收入的澳大利亚居民,须按利息总额的10%减征新加坡税。同样,新加坡居民如果从澳大利亚取得收入,将在澳大利亚按利息总额的10%纳税。 - 注意上述利息税率并不适用,如果居民的缔约国之一实益有权拥有一个永久的利益建立在缔约另一国家债务引起的兴趣是有效与贸易或业务进行通过常设机构。凡与常设机构有关的利息收入,应视为来自该常设机构的营业利润,并按此计税。
- 如果由于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支付的利息超过一个金额,双方可能同意在没有这样的关系,上面的税率将仅适用于这个约定金额,而不是多余的支出金额。
- 利息收入:指因债券、有价证券、信用债券或其他形式的债务所取得的利息。
版税
- 版税收入在其中费收入出现即来源国该国降低税率。
- 在新加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澳大利亚居民,须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交纳新加坡税。同样,从澳大利亚取得收入的新加坡居民在澳大利亚须按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10%纳税。
-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缔约的国家之一的居民是谁实益享有的版税收入在缔约对方国家的常设机构和信息,权利或财产引起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上税率不适用通过该常设机构有效地与贸易或业务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发生与该常设机构连接,也将被视为从该常设机构所产生的商业利润,将据以征税。
- 如果由于付款人和特许权接受者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支付使用费的金额超过其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存在这样的关系已经同意的金额,上述税率将仅适用于这个约定金额,而不是过量的支付。
-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在以下方面收到的款项:
- 使用或有权使用任何版权(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版权除外)、专利、设计或模型、计划、秘密配方或工艺、商标或其他类似的财产或权利;或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或
- 提供有关工业、商业或科学经验的信息。
- 版税收入不包括有关矿山或采石场或自然资源或支付的剥削操作相对于使用支付或使用权,电影胶片,磁带的使用在无线电广播,电影或连接录像带在与电视连接使用。
个人或专业服务收入
- 相对于个人或专业服务产生的收入为应纳税在其中执行服务的国家。这样的收入将是免税在下列情况下:
- 个人在其提供服务的国家呆183天或更少。
- 雇主是其他签约国的居民,而不是在其中正在执行的服务的国家。
- 个人的报酬不是由缔约一方企业的常设机构(在提供劳务的国家)承担的。
- 请注意,上述豁免并不适用于公众演艺人员(如舞台、电影、广播或电视艺人、音乐家及运动员)所获得的报酬或其他收入。
- 董事费用将在支付该费用的公司所在国家征税。
- 的个人谁是其居民的签约国之一的将不会在其他国家承包从行使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的就业征税收入。
养老金和年金
- 养老金和年金居住的收件人的国家征税。请注意,这条规则并不适用于澳大利亚或新加坡的政府或者政府就在政府职能的放电提供的服务而支付给个人的退休金。
政府支付
- 澳大利亚政府支付给任何代表澳大利亚政府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报酬(养老金除外)是免税的,除非个人是新加坡居民而不是澳大利亚公民。
- 新加坡政府支付给代表新加坡政府提供服务的个人的报酬(除养老金外)在澳大利亚免税,除非个人是澳大利亚居民而不是新加坡公民。
- 注意上面的规则不从与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即一个由政府为营利为目的进行贸易或业务)取得的所得。
支付给学员的款项
- 如果学生是一个缔约国的居民,目前仅为教育或培训目的而访问另一个缔约国,则该缔约国将不就其从海外收取的维持、教育或培训费用征税。
的信息交换
- 缔约各国税务机关应当在必要时交换税务资料。
- 所交换的资料将会保密,只会透露给与评估、征收、执行或检控有关的人士(包括法庭或审裁处)。
- 不会披露任何贸易、商业、工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流程。
有关新加坡与澳洲税务协定所涵盖的具体条文,请参阅IRAS网站。
有关新加坡贸易发展局的一般资料,请参阅新加坡双重课税协定(DTA)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