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优势

新加坡正迅速成为国际上的一个信托司法管辖区。随着亚洲推动全球经济,新加坡的财富管理行业正见证着非凡的繁荣;与此同时,信托业务市场也在上升。新加坡的本土百万富翁和外国高净值个人(HNWI)发现,新加坡信托基金是他们管理财富的首选工具,这要归功于新加坡作为信托司法管辖区的令人瞩目的优势。

下面的指南是建立在新加坡的私人家族信托的优势的概述。您还可以查看我们的相关指南如何设立新加坡信托请注意,这既不是对这个话题也不是所有相关的信息取代专业意见的综合汇编。

新加坡良好的声誉和基础设施

新加坡拥有稳定、有竞争力和开放的经济,是世界上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最高的国家之一,金融业占主导地位。它拥有700多家国内外金融机构,包括126家商业银行、59家持牌信托公司和32家商业银行。新加坡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成员和亚太反洗钱组织的创始成员国,并继续不懈地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新加坡已经修订了其立法,以确保符合OECD提高的有效信息交换标准(EOI),使其成为财富管理和资产保护的合法和受尊重的司法管辖区。新加坡对其先进的金融监管框架、监管和透明度都有很高的标准。新加坡还拥有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框架,并辅之以有利的商业环境。这些标准共同巩固了新加坡作为首要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并拥有一个具有吸引力的信托司法管辖区。

新加坡稳定的政府和政治制度,其承诺,保持相关性,以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其一贯的诚信,是助长了该国在全球的良好声誉只有几个因素。

监管框架

信任的调解员一般都寻求关键问题,如资产保护,保密,房地产规划,以及任何家庭环境的解决方案。这些担忧平息,如果调解员可以放心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

新加坡的信托法实质上是以英国的信托法原则为基础的。新加坡的信托主要由《受托人法》(Trustees Act)监管,该法案不断被审查和修改,以适应信托市场不断变化的需求,同时确保条款的健全,以维护信托的一般宗旨。除其他外,《受托人法案》规定了保障措施,以确保受托人在行使受托人权力时遵守一定的最低标准,并规定了受托人在履行特定职责或行为时的注意义务。《受托人法案》由法务部管理。

此外,信托公司法(TCA)规定信托业务在新加坡。该TCA为那些在提供信托业务服务,无论是信托是根据新加坡法律或外国法律成立的商业公司的立法和监管框架。

信托业务的开展,以及许可和信托公司的监管,是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控制并受到严格的反洗钱要求。MAS授予的许可证只对那些信托公司能够满足他们高标准的质量,财务报告,运行控制,并且被用来管理业务专业人士的经验和完整的条款。MAS通过进行非现场审查和现场检查监管的信托公司。

税收优惠

属地征税原则适用于信托收入;相应地,在新加坡赚取或收到的收入将被征税。该入息是受托人的法定入息,应在受托人层面课税;因此,该收入在分配时,受益人手中不需要再纳税。尽管如此,对下列受益人给予税收透明度待遇:(i)新加坡居民和(ii)有权根据信托获得信托收入。在这种情况下,税收将不适用于受托人层面;相反,受益人要对收到的分配征税,并将享受可能向他们提供的优惠、豁免和外国信贷。这种待遇不适用于没有资格获得信托收入的居民受益人。

另外,收入携带其生意或业务的受托人须在受托人水平最终税。

豁免外国信托

免税是可用于由合格外国信托(QFTs)和它们的底层控股公司指定的衍生收入。一个QFT是通过契约建立所有调解员和受益人是外国人(即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新加坡的居民),并通过给予核准受托人公司的信任。即免税收入包括从收入来源如下 -

  • 利息和股息从外部新加坡衍生并在新加坡接收对于任何指定的投资
  •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保险费和财产所产生的任何利润等来自外部来源的新加坡,并在新加坡接受
  • 利得或出售任何指定的投资所得的利润。
  • 来自外国单位信托基金的收益来自新加坡境外,在新加坡获得。

对于免税,符合某些条件的目的,信托应当继续被视为QFT尽管该是谁的个人信托的财产授予人的任何人或受益人后来成为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必须指出的是,免税规定不适用于外商的信任,其中任何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是,在新加坡永久设立公司,进行在新加坡的业务,有超过20%在新加坡的任何一个有益的股份注册成立的公司,或通过内的任何这些落在一个公司实益拥有20%以上。

除给予合格信托基金的信托收入免税外,管理合格信托基金的核准信托公司,亦须就管理信托业务所得的收入,按10%的优惠税率课税。

豁免国内信托

合格的国内信托(QDT)以及为信托目的而设立的控股公司,对特定的本地投资收入和境外投资收入可免税。分配费用不由受益人承担。合格的标准包括

  • 信托必须由新加坡的经批准的信托公司管理
  • 信托的财产授予人每次必须是个人
  • 受益人可以是个人、慈善机构、信托机构或为慈善目的而设立的个人团体
  • 受益人中至少有一人不是信托的财产托管人

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或外汇管制

有一个在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遗产税是在2008年废除。因此,资本从新加坡信托分布是从税收和新加坡信任的接班人豁免可以作为没有任何遗产税受益者。这有利于房地产规划。只有从房地产收入的分配是征税。

没有外汇管制,资金可自由汇出,并从新加坡。因此,不存在控制,以阻止任何补充其形成之后信托资产。

资产保护及反特留份

新加坡某信任不会在财产授予人的破产或清算时无效或可撤销。但是,如果它被证明到新加坡法院的满意,信托是与意图诈骗委托人的债权人作出的法院可以撤销对受委托人的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建立信任关系。

委托人,同时又是保证资产的保护,也可以通过同时保留一些权力,确保他们对资产的管理控制。受托人法规定,信托不仅要因委托人的保留全部或信托下的投资或资产管理功能的任何权力是无效的。

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强制继承权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例如,在一些中东国家,伊斯兰教法律为准,强制继承规定,坚持家庭成员谁也无法通过资产的合法拥有者,丧失继承权的权利,而资产已被他的生活的继任者之间的分配,通过提供强制继承权的法律。这可以在新加坡的信托法,从而具有抗特留份规定予以处理。谁设置本地信任外国人从这些被迫继承权限制豁免,允许业主所有他或她的钱留给由业主选择的人。

严格的保密

无需注册在新加坡的任何信任。

此外,对于外国的信任,当地税法不要求委托人,也不是受益人的身份披露。没有为外商的信赖登记没有要求,也不是为信托文书与任何政府部门备案。

新加坡是党已经合并了情报交换OECD的国际认可的标准,超过90个全面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税收协定)。Nevertheless, it cannot compromise the confidentiality laws under the Banking Act and the Trust Companies Act, which effectively protect clients’ information – only bona fide requests satisfying all the requisite conditions of legitimacy and relevance are entertained, and only the Singapore Courts have the power to lift the veil of banking and trust confidentiality conferred by the legislation. The affected party will be notified and has a right to apply to the Court to discharge or vary the Court order.

永久

根据新加坡法律,信托的有效期最长为100年,除非在信托契约中指定较短的期限。信托收入也可以在信托期间内累积。此外,还有一项"观望"规定,如果一项非既得利益最终在有效期限内获得实现,则该利益即为有效。

总之

在新加坡信托的法定和税收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壮大,同时,也是如此的信任司法管辖区的磁性的富裕人士及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对于信托的现代化的立法和监管框架,旁边的各种税收储蓄和保密的保证,仅仅是几个因素培育新加坡的信任管辖。任何寻求建立一个家庭信托个人可以放心实现自己的意图,如资产保护和继任规划,而同时享受投资增长和储蓄税的信托资产,水光强大的监管机构,占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以及不断增长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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