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保护合同雇员权利的指导方针

人力资源部(MOM)、全国工会大会(NTUC)和新加坡全国雇主联合会(SNEF)联合公布了一套关于雇佣定期合同雇员的三方指导方针。这是为了确保合同工在工作中得到适当的承认和待遇,并废除一些雇主不公平和歧视性的做法,使合同工无法享受其应有的就业福利。

背景

新加坡雇主的招聘模式发生了变化。在经济不确定性日益增加的情况下,企业一直在调整招聘政策。许多公司已经停止雇佣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是常态,甚至在专业、管理、执行和技术(PMET)工作中也是如此。

合同工和临时工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在最近一段时间变得更加普遍。这些安排通常是为了填补由于长期雇员休假或在高峰期间产生的临时空缺。合同雇员也被雇佣来完成需要特殊技能的任务,而这些技能在长期工作人员中是不具备的。员工可以根据合同招聘,以帮助组织探索长期职位的需求和成本。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合同也被采用,因为不确定性造成了对服务和产品需求的突然激增和下降。在如此多的不确定性条件下预测人力需求越来越具有挑战性。因此,各组织目前严重倾向于合同制雇员,因为这种安排使他们能够灵活地在需要时留住工作人员,并在困难时期削减开支,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求职者通常寻求稳定,因此对永久职位的偏好是很自然的。然而,考虑到招聘形势的变化,求职者,尤其是那些处于职业生涯发展初期的求职者,正处于一种“第二十二条军规”的境地。除非他们接受并接受合同职位,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失业,或者在两个工作之间的较长时间内失业。

新加坡情景

截至2014年,共有20.55万名常住合同制员工,占常住员工的11.8%。与2013年相比,合同制员工人数增长了8.4%。这一数字高于2013年的118600名合同制员工。在合同制常住职工中,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下的占54.6%。其余45.5%的人的合同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有趣的是,公共管理和教育行业雇佣的合同工人数最多,共有35400名合同工。批发和零售业以及住宿和食品服务业的合同雇员占第二和第三大份额。

合同雇员享有《就业法》(EA)、《工伤赔偿法》(WICA)、《中央公积金法》(CPF)和《外国劳动力就业法》(EFMA)赋予的同等保护和特权。然而,歧视性和不公平的就业做法并不少见。新准则涉及两个关键领域:休假权利和合同到期通知期。

休假权利

合同制员工面临严重歧视的一个领域是休假待遇。该指导方针就长期与雇主共事的合同制雇员的休假福利向雇主提供指导。

《就业法》(EA)和《儿童发展共同储蓄法》(CDCA)规定,如果雇员在本组织工作至少连续三个月,且未中断服务,则雇员有权享受法定休假福利。如果符合条件,定期合同雇员也有权享受此类休假福利。

根据条件,续签合同视为连续服务

为了推翻这一规定,否定休假福利,一些雇主以不到三个月的合同雇用雇员,并将继续以不到三个月的单独合同重新雇用他们,每份合同之间的间隔很短。因此,他们确保了所需的最少三个月的连续服务期永远不会得到满足,合同雇员即使长期服务,也将被剥夺法定休假福利。为防止这种不公平做法,该准则建议雇主将在上一份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续签的14天或14天以上的合同视为连续合同。

例如,ABC有限公司以合同形式雇用桑德拉女士。每份服务合同持续一个月,每份合同之间有不同的中断期,因此中断期不超过一个月。在签订了三份这样的合同,休息时间不超过一个月之后,她又被重新雇用了一个月。在完成累计三个月的服务期后,任何超过14天的续签合同都将被视为连续服务期。桑德拉女士被视为已完成三个月的累计服务期。因此,建议ABC有限公司向Sandra女士提供相关的休假福利,因为她已完成三个月的服务。

插图:

如果符合EA和CDCA中规定的合格期限标准,雇主还应根据累计服务期发放或累积休假福利。与其他长期雇员一样,雇主可以根据合同期限按比例分配休假福利。法定休假福利包括年假、病假和育儿假。

以下是EA和CDCA下可用休假计划的摘要:

休假计划 休假时间
年假 第一年的工作时间为每年7天。此后服务期每年增加1天,上限为每年14天。
病假 a) 每年14天的非住院治疗

离开;或

b) 如果需要住院治疗,以下两者中的较小者:

  1. 每年60天的住院假;
  2. 14天加上他每年住院的天数。

产假

根据EA,每个孩子出生12周。根据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的规定,每个孩子出生16周。

陪产假 每出生一周
领养假 每个领养儿童4周
儿童保育和扩展儿童保育 根据EA,有7岁以下孩子的父母每年2天

不续约通知

一些雇主不断地通过与合同雇员重新签订合同来重新雇用他们。这种做法纯粹是为了使雇主受益,因为雇主可以轻易地放弃其在各种就业监管法案(如EA)下的义务。虽然这些角色是永久性的,但由于经常性的合同剥夺了雇员获得法定福利的权利,这些角色被暂时化了。

处于这种重复性重新签订合同安排下的雇员习惯了这种做法,并期望在其合同终止后进行例行续约,但其雇主可以违反续约例行程序,并将驳斥所有责任。陷入这种令人困惑的境地的雇员可能不得不忍受裁员。

为防止这种不公平的局势,指南建议双方在合同到期之前给予足够的通知,无论是缔约国是否愿意续签合同。这将为所有涉及的各方保存任何无名的麻烦。

通知期限可以与提前终止合同的期限相同。如果没有此类协议,通知期应为:

如果累计就业不到26周,则不少于一天的通知;

  • 累计工作26周以上不满2年的,提前一周通知;
  • 累计工作满2年但不足5年的,提前2周通知
  • 如果其累计工作时间为5年或以上,则提前4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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