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营业损失的治疗

公司的目标是盈利,但市场和技术变化以及经济挑战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底线,从而造成业务损失。在当前不确定的经济形势下,维持收入对大小公司来说都是最大的挑战。优化现金流和适当管理业务损失是缓解压力的关键。

本文由我们的员工在Hawksford的工作人员编制,并提供了新加坡商业损失的高层概述。Hawksford是一家领先的专业服务公司,提供全面的可靠和成本效益会计及税务服务新加坡企业。

必须了解有关业务经营的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的营业损失有关的规定。必须指出的是,许多司法管辖区规定损失转发系统,从而利用税收损失目前取决于公司随后的盈利能力。新加坡是具有提前税收制度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允许丧失回报。亏损回报允许公司抵消当前的税收损失。换句话说,这是一项规定,以便在目前损失的基础上提出返回税款。这是对小公司的巨大救济,该计划对所有形式的实体开放,包括合作伙伴关系和唯一的所有权。

业务损失处理

新加坡允许企业纳税人抵消同一会计期间所有收入的交易损失。交易损失可抵消任何收入,免于股息,利息收入或租赁收入。

任何未动用的税收损失可以无限期结转,以抵消未来的交易利润。

合格条件

声称亏损载入的业务受到持股测试。因此,股东及其股权必须在相关日期中没有大量变化。

相关日期为发生损失的年度的最后一天(12月31日)和应扣除损失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天(1月1日)。

持股测试是比较同一人士在有关日期持有某公司的股份的百分比。如普通股股东(在两个相关日期持有股份的股东)在两个相关日期持有股份的百分比为50%或以上,则股东及其持股量没有重大变化。

组织救援

公司可将本年度发生的未利用交易损失转移给其所属集团内的另一公司。如果符合某些条件,这种转让损失将从索赔公司(受让人)在同一课税年度的应评税收入中扣除。在索赔公司能够承担损失的前提下,转让方公司可以将100%的损失项目转让给索赔公司。

合格条件

转让人和索赔人必须

  • 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
  • 属于同一集团的公司
  • 满足持股75%的门槛,即
    • 一家公司普通股资本的至少75%由另一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受益持有,或
    • 这两家公司的普通股资本至少有75%由第三家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实益持有
  • 是否有相同的会计年度结束

注:在基准期最后一天结束的连续期间内,普通股持股比例必须保持在75%以上,股东必须证明对剩余资产或剩余利润有受益权。

不合格物品损失

以下损失物品没有资格转移

  • 外国分公司的损失项目
  • 完全免税的收入的损失项目
  • 有规则隔离未动用损失和资本免税额的特定活动或贸易类别的损失项目(如根据第10D条获得的融资租赁收入、根据《所得税法》第10h条获得的租用机动车收入等)
  • 根据《经济扩张激励法案》获得任何激励的公司的损失项目(例如对新技术公司的投资、技术企业家投资激励计划和海外投资及风险资本激励)
  • 截至年底仍未动用的休眠公司的开支。
  • Unutilised第14章扣除在课税年度或以前产生的
  • 投资控股公司的开支超过投资收入而引致的本年未动用亏损。
    • 第10E公司第10E公司的当前年度未利用损失。第10E公司是投资公司或其他单词实体,这些实体来自其投资业务的收入

亏损抵前救济

为支援小型企业纳税人、个人独资及合夥公司渡过经济衰退,政府于2006年推出亏损回拨计划。

根据2006课税年度(YA)起实施的计划,当年的损失允许转回,但只有总计10万新元的贸易损失允许转回当年的前一课税年度。

临时的增强

在2008年全球经济危机之后,该计划宣布临时改进。因此,对于雅2009年和雅2010年,目前年份未吸收的贸易损失可以恢复长达三年的评估,前列贸易损失的评估前期。套件的顺序如下

(a)首先到损失YA之前的第三YA;

(b)第二,如果在(a)之后仍有合格扣除额,余额将转回紧接亏损YA之前的第二个YA;和

(c)最后,在有资格扣除后(b)之后,余额将被归还给您在损失时立即的YA。

目前,可转回的贸易损失总额上限为20万新元。

承运人计划是通过声称退还往年缴纳税收的一些损失的一种损失。合格条件类似于进入未利用贸易损失的要求。股权测试的相关日期是贸易损失的第一天,并在其中扣除贸易损失的直接雅的最后一天。

选择结转亏损的公司应在填写所得税表格“表格C”和相关YA的纳税计算时注明选择,并提交修改后的前YA的纳税计算。在递交表格C之前,公司可递交“选举表格”申请退还已缴付的税款。

投资控股公司

纯投资公司的亏损不得结转。纯投资公司是指其活动仅限于持有投资并从投资中获得股息、利息或租金收入的公司。

注意,新成立的公司

新成立的公司必须注意,新成立的公司有一个免税计划。根据这项计划,自2005年起,符合合资格条件的新成立公司,在其首三个连续的应课税入息中,每一项均可申请全额豁免税款。自2008年起,在首三个连续课税年度中,每项课税年度的下一个200,000元应课税入息再获豁免50%。

如果一个创业公司选择拿回它的损失,符合资格的扣减将被用来抵消它的应评税收入在前一年。扣除后如没有剩余应课税入息,公司将不能享有上述豁免计划的利益。相反,如果该公司选择结转未吸收的贸易损失,并使用免税计划,它将能够享受一种独特的节省,减少纳税义务的形式。因此,新的创业公司必须仔细考虑贸易损失处理的影响。一旦对加强的背行李救济制度进行选举,这次选举就不可撤销。

一个例子

考虑一家ABC Pte Ltd在2008年成立的公司。2011年贸易亏损10万新元,其应课税入息及所得税影响见下图。

如果公司选择挽回损失:

年的评估 2010新元) 2011新元) 2012年(在S $)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150000年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100000)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300000年
减少:弥补了2011年的损失 100000年 减少:损失回到2010年 (100000) 损失提出了
收入收入 50000年 收入收入 收入收入 300000年
较少:新启动的免税 (50000) 少:PartialTax豁免((10000 * 75% + 290000 * 50%) (152500)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147500年
纳税@ 20% 应纳税额@17% 应纳税额@17% 25075年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纳税总额是25,075新元。

如果公司选择结转2011年的亏损,那么税收影响将如下。

年的评估 2010新元) 2011新元) 2012年(在S $)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150000年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100000) 应支付的利润/亏损 300000年
减少:弥补了2011年的损失 减:亏损结转到YA 2010年 (100000) 损失提出了 (100000)
收入收入 150000年 收入收入 收入收入 200000年
较少:新启动的免税 - ((100,000 * 100%)+(50,000 * 50%)) (125000) 少:PartialTax豁免((10000 * 75% + 190000 * 50%) (102,500)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25000年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豁免后应课税入息 97500年
纳税@ 20% 5000年 应纳税额@17% 应纳税额@17% 16575年
YA 2010年,2011年和2012年的纳税总额是21,575新元。

如果选择结转亏损而不是结转亏损,公司的纳税责任要小得多。因此,新成立的公司在处理业务损失时必须做到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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